【令狐八面】評論
(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楊雲長】評論
不會有爭議就對了 了解 謝謝
【龜龜】評論
依據民國100年11月修正之《行政訴訟法》規定,我國之行政訴訟制度係採:(A) 一審終結(B) 二級二審(C) 三級二審(D) 三級三審 ~解析 :一、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101年 9月6日施行,「訴訟制度新制」採「三級二審制」。即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一項規定,新增以「地方法院 -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二審管轄法院」。二、「行政訴訟事件」係屬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等(類型請詳見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二項規定),屬應適用訴訟「簡易程序」。三、至於「智慧財產權事件」仍一律由「智慧財產法院」受理;其餘案件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Lin Sophia】評論
公務員懲戒案件 一級一審選舉罷免訴訟案件 二級二審行政訴訟事件 三級二審普通訴訟事件 三級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