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A)原住民族之居住與就業
(B)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C)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D)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6542
統計:A(542),B(172),C(106),D(15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法規大意(核心法規分析)

用户評論

Li Li】評論

第 10 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國家...

踢公杯啊!!!!】評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