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甲,只見到甲的配偶乙在家帶小孩,送達人得以下列何種方法處理送達文書,以完成送達?
(A)將送達文書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之信箱,並請乙轉告甲
(B)將送達文書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公告,告知甲得隨時領取
(C)將送達文書黏貼於公告送達處所之公告欄
(D)將送達文書交付與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486
統計:A(618),B(52),C(56),D(5614),E(0)

用户評論

【用戶】Aspen Chi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送達(行程法73):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用戶】張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 應該會用 公示送達

【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4F說的狀況有沒有可能用寄存送達阿?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指外交使館或在我國的外國飛機船)。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