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狐狸(佳薇)】評論
104.07.10條文修正 (藍字為修正部分)戶籍法施行細則§ 15:戶籍登記事項錯誤或脫漏,係因戶政事務所作業錯誤所致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現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二、最後除戶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由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但非最後戶籍資料錯誤或脫漏者,由該資料錯誤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或原申請人。
【波波】評論
依照104年7月10日修正後的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本文可得知是由「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由第15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可得由「登記錯誤或脫漏之戶政事務所」查明更正。故選項答案A或C都可選。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