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或節日?
(A)元宵節
(B)端午節
(C)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D)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4138
統計:A(42),B(1),C(10),D(3),E(0)

用户評論

【用戶】茶湯

【年級】

【評論內容】勞動部正式公告「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年開始全面周休二日,因此把勞工的國定假日比照公務員,從19天減少到12天,孔子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通通取消,不過勞工節依舊放假,明年開始將正式實施  2015年12月9日  奇摩新聞

【用戶】小小兵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三條(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