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我國與德國於何年完成臺德跨國移交受刑人協議之異地簽署?
(A) 2013
(B) 2014
(C) 2015
(D) 2016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2414
統計:A(98),B(69),C(20),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Ar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資料發布日期:102/11/06臺德於102年11月6日,完成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自民國96年起,德國與我國開始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返國執行之可行性。經多年研議,至去(101)年本部曾前部長訪問德國時,與德國司法部就兩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合作協議達成共識,並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提出約本草案,與德國在臺協會、德國司法部歷經一年之協商後,順利達成共識,於102年10月23日由駐德國臺北代表處陳大使華玉在德國柏林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並於今(6)日由德國在臺協會紀克禮(Dr. Michael Zickerick)處長在臺完成異地簽署。  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

【用戶】Ariel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資料發布日期:102/11/06臺德於102年11月6日,完成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自民國96年起,德國與我國開始洽商簽署移交受刑人返國執行之可行性。經多年研議,至去(101)年本部曾前部長訪問德國時,與德國司法部就兩國簽署移交受刑人合作協議達成共識,並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提出約本草案,與德國在臺協會、德國司法部歷經一年之協商後,順利達成共識,於102年10月23日由駐德國臺北代表處陳大使華玉在德國柏林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並於今(6)日由德國在臺協會紀克禮(Dr. Michael Zickerick)處長在臺完成異地簽署。  受刑人移交制度,使受刑人得以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不僅合乎人道,且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