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rter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 參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2-1 條法務部每年應向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執行情形。立法院於必要時,得請求n法務部報告並調閱相關資料。n立法院得隨時派員至建置機關、電信事業、郵政事業或其他協助執行通訊n監察之機關、事業及處所,或使用電子監督設備,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n。n本法未規定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