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44 條自首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者,準用第242條之規定。第 242 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41條第2項至第4項及第43條之規定,於前2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