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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七、送達文書 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盡最大努力,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 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時協助送達。 受請求方應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並及時寄回證明 .送達與否的證明資料;無法完成請求事項者,應說明理由並送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