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y】評論
民法第873-1條1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請問:約定之效力為何不是有效,登記只是可以對抗第三人,而非登記生效頭腦打結了
【Allan Pan】評論
我國在民國96年修法增訂民法第873條之一,在此之前的民法第873條第二項規定: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其約定為無效。後來立法者修訂民法第873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才承認流抵契約的合法性。資料來源: 這裡既已修法,這題的答案應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