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夫以乙妻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以下何種訴訟或請求,不可與此離婚事件合併提起?
(A)甲乙間之婚姻本屬無效之訴
(B)乙反訴甲亦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C)甲乙間基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
(D)乙積欠甲之母親借款,一併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8369
統計:A(6),B(13),C(2),D(200),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6條 (合意管轄與移送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