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08a41018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理由書 文義解釋(第12段後段):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792號解釋理由書:不論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者之原意,毒品條例第4條1至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當之。如有悖於上開意旨,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而擴增可罰行為之範圍,既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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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文: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稱:「……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稱:「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至第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 理由書 文義解釋(第12段後段):前開條文構成要件中所稱之「販賣」一詞,根據當前各版本辭典所載,或解為出售物品,或解為購入物品再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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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釋字792號解釋理由書:不論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立法者之原意,毒品條例第4條1至4項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當之。如有悖於上開意旨,擴張或增加法律規定所無之內容,而擴增可罰行為之範圍,既與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