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院於必要時,得裁定令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虞犯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係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恣意禁止原則
(B)比例原則
(C)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3099
統計:A(385),B(5726),C(556),D(45),E(0)

用户評論

anita huang】評論

釋66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阿斯拉】評論

古代人常誣賴婦女偷腥浸豬籠也算是不當聯結吧

f46791957】評論

釋字第 664 號(民國98年7 月31日)解釋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釋字第 664 號(民國98年7 月31日)理由書:人格權乃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所不可或缺,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