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尼雅】評論
公設財團法人 民間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來源政府捐助成立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50%以上民間捐助成立,或由政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未達捐助財產總額50%董事監察人人數董事11-15人、監察3-5人董事5-25人、得設監察1-3人董事監察人資格特定及消極資格限制親等關係限制主管機關監督得直接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並通知登記法院民§62-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
【李銘豪】評論
看不出問題...
【盧妍蓁】評論
我國現有的財團法人,大抵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即為依據一般民法設置之財團法人,採取許可主義,一般我們常見 的財團法人多屬此類,像是: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氏基金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 第二種類型則為,受事業目的特別法規範的財團法人。由於這類財團法人所從事的目的事業性質特殊,對於社會公益有相當影響,而由政府特立特別法,予以鼓勵、協助並進行監督,此亦採許可主義。關於此種類型的特別法甚多,例如:私立學校法、醫療法、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等等。 第三種類型(公設財團法人),則是最為特殊的類型,乃是採取特許主義,依據特別的設置條例(法律)而設置成立,像是:工業技術研究院、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文藝基金會等。這類的特殊財團法人,不論就其核准設立、捐助章程之擬定、經費來源、主管機關、董事及監察人組成,都依照該特殊設置條例來決定,賦予主管機關較大的介入權限,與其他類型的財團法人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