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關於立法院對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認為預算案通過後,其性質為措施性法律
(B)預算案之審議,不得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C)預算案之審議,須經三讀程序
(D)立法院對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5126
統計:A(40),B(117),C(63),D(970),E(0)

用户評論

r70218】評論

依其成文或不成文之議事規則規定,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C)),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議案)。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A)。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B),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憲法第七十條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D)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