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20.48% x 0.6 + 33.87% x 0.4 = 25.836% 約 25.84%
【Fighting】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嗎???謝謝
【Zora Ho】評論
營利事業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不得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該上限如下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2項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舉例來說,甲公司101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400萬元,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400萬元,公司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1,0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
【test】評論
這題的條文已經刪掉了nn6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5201 號令n 修正公布第 5、14、14-3、15、17、24、42、66-9、71、75、76、79n 、88~89-1、92、100、102-1、106、108、110、114-1~114-3、126n 條條文; 增訂第 114-4 條條文;刪除第 3-1、66-1~66-8、73-2、n 100-1 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節名;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 但第 5、66-9、71、75、79、108、110 條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n ,第 73-2 條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