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You-Che】評論
一)負擔行為(一般係指債權行為、債務行為) 負擔行為係指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 其主要特徵在於因行為之作成,使債務人負有給付之義務。 EX: 民法 §348條 因買賣契約之作成,出賣人負有交付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義務。 二)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係指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 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1、物權行為:係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之處分行.....
【Onion Guo】評論
主物與從物皆屬獨立之物,從物並非主物的成分,因一物一權,所以主物與從物共有兩個所有權
【Craft】評論
參考資料
【張惟誠】評論
一個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五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3個游泳圈,一艘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