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評論
訴願法第55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其中所稱利害關係,究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或兼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3.1.7.簽見發文日期:民國093年01月07日http://www.laws.taipei.gov.tw/pda1/SOrderContent.aspx?ID=002028&CLASSNAME=%E8%A8%B4%E9%A1%98%E9%A1%9E&SOID=130&KWD=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條1. 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