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未依規定申請許可,在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擅自大量採取土石,且情節嚴重,經縣政府聯合稽查小組查獲,縣政府應依下列何項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A)依水土保持法第 33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B)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C)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D)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處新臺幣 10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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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aggie】評論

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D)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