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usicbugs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公民投票法於106.12.12修正全文,107.1.3公布,所以修法前的確是第35條無誤喔,現行公投法35條是規定以強暴脅迫方法妨害公民投票之處罰。---可對照新舊法參考看看另外,這題目不合時宜,因為修法後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現在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投法第3條中選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節選)
【用戶】Sarah Li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已廢)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