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若依法律規定,出賣農地予自耕之自然人者,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甲將所有之農地出賣予自然人乙繼續耕作,主管機關事後發現係丙公司利用乙之名義購買農地,達到甲免繳稅捐之目的,即命甲補繳稅捐。如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後,甲聲請釋憲。下列何種憲法解釋之結果,符合憲法之要求?
(A)相關規定違憲,因對於自耕自然人及法人購買農地得否免稅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
(B)相關判決違憲,因乙依法購買農地,甲應免稅,該判決侵害人民財產權
(C)相關規定合憲,因其目的係保障農地繼續耕作之合理利用,符合憲法基本國策之精神
(D)相關判決合憲,因丙利用乙之名義購買農地以達到甲免納稅捐之目的,手段已違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048
統計:A(120),B(98),C(456),D(379),E(0)

用户評論

anita13246579】評論

釋字第 635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6年11月30日解釋爭點非自行耕作者以農民名義購農業用地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財政部函釋違憲?合憲。自耕農&非自耕農有租稅差別對待 ,乃立法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符合平等原則。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與法律有明文)及憲法第七條(一律平等)第十九條(納稅義務)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是以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爰明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知此係...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大意是~丙沒有違法,但是要補繳稅

盧妍蓁】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5 號解釋,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就徵收土地增值稅,區別自耕農與非自耕農取得農業用地而為不同規定,未違反平等原則 (B)為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之人,法律規定自耕農間移轉農業用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為租稅優惠措施 (C)非自耕農以自耕農名義購買農業用地應補繳土地增值稅,未違背納稅義務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 稅捐之精神 (D)財政部所為應補徵土地增值稅之函釋,係依其法定職權就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所為之闡釋,其見解無須 受到限制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