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依儒】評論
所以請問現在是怎麼分呢?
【胡翊吟】評論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但學校對於九十五學年度前已入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之學生實施有困難者,得不適用之。
【徐玫君】評論
有其他縣市不一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