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哪一項不是特殊教育法相關教育人員所規範的工作?
(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B)每2年接受評鑑一次
(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D)應每年重新評估學生教育安置之事當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98726
統計:A(351),B(313),C(69),D(52),E(0)

用户評論

【用戶】Gina Ch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今年特殊教育法條有改,改成三年評鑑一次了! 囧rz

【用戶】周嵩斯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A B  都錯

【用戶】Noel Che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36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侯慧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