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ng-kuei Chi】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
【Wang Chu Yun】評論
國民教育法於民國100年修訂第10條為:輔導教師小學24班以上配置一人國中每校一人,21班以上,增置一人專業輔導人員55班以上配置一人地方政府國中小校數合計,每20校設置一人
【盧天才】評論
國中每校一人,21班以上,增置一人---輔導教師55班以上配置一人---專業輔導人員
【曾顯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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