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芳】評論
教師法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要加油】評論
初聘為一年----------------同校工作第1年
【林日立】評論
所有的前提都順利的話,同校且表現優良,接下來關鍵: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得以長期聘任,故2X3=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