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上岸的Roy】評論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4 條
【萱萱】評論
學生轉銜輔導級服務辦法重點法規4-2 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5-2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6-1 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6-2 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6-3 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