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媽媽】評論
財團法人一經捐助成立,性質上屬他律法人,所以組織有不完備或管理方法、章程有欠缺,不能由董事會以決議方式變更,捐助人也不得自行補充,要變更必須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只有像類似財團法人住址變更或董事人選變更等,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參考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AveffFeLAxr4rUqzblh6/article?mid=332
【蔡泓叡】評論
民法§53、62
【ChevyM】評論
財團沒有總會阿
【小愛】評論
64-4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