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翰民】評論
法源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A)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第14條(B)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第17條(C)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第15條(D)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第18條
【Vivian Wanlin】評論
<1 教師若對學校措施不服者,係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第9 條)<2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第11 條)<3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第14 條)
【曾顯智】評論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4226614&noslave=1&exp=68#ixzz1tiDCczih
【Jenny Lynette】評論
10日 不公開 不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