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 Hu】評論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Hank Chen】評論
補充:(A)由副縣(市)長代理 ↠是指首長停職的狀況下
【937 Joy】評論
最近的花蓮縣長用這條地方制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