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l830829】評論
自來水法第34條(供水範圍)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一、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 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自來水法第66條(加收水費)自來水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供水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加收水費。 自來水法第68條(檢查用水)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自來水法第6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