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下列何者錯誤?
(A)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 100 公尺處
(B)最高速限超過 50 公里至 60 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0 公尺處
(C)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20 公尺處
(D)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 10 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 5 公尺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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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三等警特交通組】評論

第4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