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下列哪一項不是特殊教育法對相關教育人員所規範的工作?
(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B)每三年接受評鑑一次
(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D)應每年重新評估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1836
統計:A(4110),B(446),C(179),D(2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殊教育法、修正特教法內容

用户評論

【用戶】Zhen Zi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據特教法第36條, 應該是要替資賦優異學生擬定 個別化「輔導」計畫(IGP)

【用戶】朱怡蒨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 特殊教育法 英

【用戶】Fis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107年10月25日特殊教育法已修改第47法條,改成每四年辦理評鑑一次囉!!資料來源按我

【用戶】107108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