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8 ( ) 王君未申報去年的綜合所得稅,其應納稅額經國稅局核定後,王君主張去年實際支出包括捐贈、醫藥費及購屋借款利息(該屋目前出租)分別為2萬元、23萬元及12萬元,王君可否採列舉扣除額?金額為何?
(A)可列舉扣除37萬元
(B)可列舉扣除25萬元
(C)可列舉扣除12萬元
(D)僅能採標準扣除。[所71-1;所細2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8768
統計:A(31),B(25),C(2),D(1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1 VS 102年度所得稅新制一覽表、錯誤題
用户評論
【Leo】評論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