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財政部90.11.7. 臺財稅字第0900456924號函令函日期:90/11/07要 旨: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合併申報納稅,如有欠稅得向繼承人徵收出 處:財政部公報39卷1985期3685頁本 文:主旨: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偶就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時,其應納之稅額,仍應參照同條項前段規定,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之義務。如其配偶逾期未予繳納,可計算被繼承人之應納稅額,向其繼承人發單徵收,如繼承人逾期未繳納者,應就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移送執行。二、本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一四九00號函釋規定,自本令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0.11. 7.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六九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