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k620113】評論
姓名條例#6
【維克】評論
《姓名條例第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
【國四英雄傳】評論
法規名稱: 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第 8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撤銷認領。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音譯過長。五、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