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戶籍法第4條
【toshi】評論
第四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三)住址變更登記。四、分(合)戶登記。五、出生地登記。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ChuMi Je】評論
沒有 終止認領 的登記,是生父可以認領,沒有斷絕父子關係這種事終止收養,回歸生父母,繼續奉養,負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