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na】評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條(國籍之消極衝突)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Pearl Wei】評論
國籍→住所地→居所地→現在地
【L】評論
當事人本國法→關係最切之國籍之本國法→住所地法→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居所地法→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現在地法。法規名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第 2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第 3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第 4 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