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Lin】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9 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Michael Chu】評論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法位階相同,都屬法律
【Mei Chin Tsai】評論
該不會是性平法沒寫出'教育人員'要通報吧~
【書真】評論
關鍵好像真的在"教育人員"這幾個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