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事訴訟法親定,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若當事人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幾萬元以下之罰鍰?
(A)一萬
(B)三萬元
(C)五萬元
(D)十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3103
統計:A(28),B(1986),C(72),D(8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提起再審事由、指揮訴訟、再審事由

用户評論

【用戶】Wei-Chieh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367-1 (當事人訊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367-2 (虛偽陳訴之制裁)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67-2條 (虛偽陳述之制裁)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67-1條 (當事人訊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67-1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