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ei-Chieh Li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83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用戶】Guo Lun Huang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420條之1(移付調解)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