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明】評論
第16點勤區查察以家戶訪查方式實施,服勤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編排二小時至四小時,每月編排二十四小時以上(含在所整理資料或實施社區治安諮詢時間二小時至四小時),因轄區治安狀況特殊,臨時勤務頻繁地區得報經警察局同意後酌予降為每月編排二十小時以上。 轄區內屢次發生犯罪遭他轄查獲、事故頻繁或轄內有發生重大犯罪或逃犯藏匿之虞時,應酌予增加專案訪查勤務,並利用督帶勤方式加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