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計算下列各式的值。
【題組】⑴ -3+5= __________。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78
書單:一造 & 兩造缺席判決、告訴、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27987&mp=001

用户評論

【用戶】阿四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A)就案件限制前者限於376之輕微案件(...

【用戶】Satop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根本文字陷阱.......

【用戶】Ch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簡易程序 §449I.[偵查中]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II.[審判中]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簡式程序 §273-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273第一次審判期日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