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估價師法24II: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7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第 2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