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古泓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n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n 處。n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n 處。n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n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n 處。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在最高速限 50 公里以下路段之車道或路肩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駕駛人或 肇事人應於事故地點後方多少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30 公尺
【用戶】徐雅香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條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