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eng Ted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方面既尚須加以保護,一方面又須促成其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因此其所為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之效力,應如何適當加以規律,實費斟酌。現行民法係採法定代理人允許(事先同意)原則,即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惟對此原則,復設兩項例外,即:「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須者,不在此限。」。除此二種例外情形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如撤銷、抵銷、解除契約),無效,所訂立之契約(債權契約或物權契約),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