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公務員之四親等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
(B)公務員之前配偶與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公務員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D)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
統計:A(57),B(11),C(2),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Jack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用戶】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四血三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