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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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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臨時開庭辦法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指智慧財產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以下稱出借機關)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分院有臨時開庭必要者,準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