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789r】評論
(A) 第 514-4 條第1項 旅遊★★★,...
【0305】評論
D,錯在時間應是一個月...
【Pei】評論
(A)民法第514-4條第一項:「旅遊開★★,...
【Ommmmm】評論
(A) 7 月 1 日,甲獲知任職公司於 8 月要其負責一項計畫,隨即向乙表示變更由甲之母親參加旅 遊。乙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514-4 條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B)乙要求甲於 7 月 15 日以前提供護照相關個人資料以便購置機票,甲逾 7 月 20 日仍不提供,乙 得終止旅遊契約,並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第 514-3 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