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aoki Wang】評論
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一、居家照顧。二、生活重建。三、心理重建。四、社區居住。五、婚姻及生育輔導。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七、課後照顧。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家庭托顧。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五、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六、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陳偲柔】評論
(C)屬「個人」的支持及照顧服務。
【嘉兒】評論
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會減少身心障礙者在家庭內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