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何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下列何者為非?
(A)本人
(B)配偶
(C)檢察官
(D)最近二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2,B:0,C:4,D:7,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D) 最近二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錯在兩年應改為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A本人、B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D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C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 15-1 條